對管轄法院提管轄權異議的申請書?對管轄法院提管轄權異議的申請書需要寫明當事人的基本信息、案由、事實和理由等內容。下面小編帶來了對管轄法院提管轄權異議的申請書,供大家參考!
對管轄法院提管轄權異議的申請書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書名稱。
(2)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3)寫明案由:申請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
2.正文。
(1)請求事項:明確、清楚地寫出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的主張。
(2)事實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稱。
(2)申請人簽名。
(3)申請日期。
(4)附項。
以下情況可以提管轄權異議:
1.人民法院已經(jīng)受理案件;
2.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
3.并且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如果法院審查后異議成立的,則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審理;
4.異議不成立的,則裁定駁回。
二審期間原則上不能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如果因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而提出異議,則屬例外情況。
根據(jù)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guī)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fā)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guī)定的除外。
提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包括原告、被告、以及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等。